关于组织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
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
按照地税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纳税机关自行申报”,为方便教职工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校内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将通知到本人,由本人在确认收入金额并补充校外收入数据的基础上签署“授权委托书”后,财务处代为申报。若不需代为申报,请书面告知财务处。
2、对校内工资薪金年所得未超过12万元但加上校外收入后达到12万元的,也可委托财务处代为申报。
3、教职工委托财务处申报的,个人应对提供的校外收入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如不需代为申报,请自行到地税局办事大厅或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平台申报。
4、校内工资薪金所得=应发工资+工资之外的其他收入(如校内发放的劳务费、奖励、津补贴等)-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会会费。
附:授权委托书
宿州市地税局个人取得12万以上年所得自行申报纳税 宣传提纲http://www.ahsz-l-tax.gov.cn/suzhou/zwgk/ggl/1487260800581806.htm
宿州学院财务处
2017年3月20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宿州学院财务处
现授权宿州学院财务处代表本人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本人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平台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2万)”报表。委托期限为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除统计的校内收入外,本人另有校外收入(税后) 元,已纳税 元。
本人承诺提供的校外收入是真实的,并认可委托代理人填报的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