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017年度年收入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教职工,请于2018年3月31前完成申报工作。根据地税局规定,本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应由本人通过手机APP方式自行申报,单位无法代为申报。APP申报流程请阅读附件。
从学校取得的收入,在移动办税APP上已有统计,请按要求补全其他校外所得,年所得超过12万元即使无其他校外所得也应在APP上按时申报。
请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免影响个人信用,如有政策疑问请咨询地税局前台电话3030560。
附件:APP操作指南.docx
财务处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