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公金管〔2018〕6号),按照通知要求,我校从2018年7月开始执行,个人公积金按比例计算超过1765.8元(工资基数上限14715*12%)的,按照1765.8元的标准缴存。本月工资按原缴存基数扣除的超过此基数的部分,8月份工资发放时予以补回。
另外,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公积金缴存标准1年内只能调整一次,我校从现在起公积金缴存基数变动时间确定为每年7月1日,即7月1日按当期工资标准调整缴存基数后,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缴存基数不再变动。
附: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财务处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