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研、人才、质量工程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发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发放规范
学生参与助研劳务,发放劳务费或分摊项目奖励时,应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预留学生电话号码,部门负责人签批时,应注明:“参与人员属实,同意发放”。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发放劳务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财务处报销时,将随机电话抽查参与学生是否属实。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助研学生取得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应纳税所得额。科研项目中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按劳务报酬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学生没有其他收入的,全年未达到个税扣除标准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三、发放频次
发放科研项目劳务费,一般应按次或按月发放,同一事项的劳务费不得分次报销、规避审批。
以上要求自即日起实施,以前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发放事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自查,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主动向财务处提出进行整改。
财务处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