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通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开始。即日起无需预约,请大家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税年度汇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年度汇算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汇算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产生补税或退税的情形有很多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情况是年终奖单独或合并计税,导致汇算结果不一致。
年终奖目前仍可以选择适用年终一次性税率单独计税,也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选哪种方式计税,纳税人需要测算对比,在收入中的工资薪金界面可以更改选择。
第二种情况是各月收入不均衡,如在上半年收入发放金额较多,下半年收入发放少,有可能因前期多预缴了个税而产生退税。
例如某教职工在2023年2月补发了一笔调整工资,该教职工2月份预缴了个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后该教职工无需缴纳税款 ,产生了退税。
第三种情况是补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能产生退税。
如某教职工具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前期并未填报或者填报时间比较晚,在月度工资发放时,未能及时享受或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而产生多预缴个税,年度汇算时该教职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充完整,便可能产生退税。
第四种情况是有多项收入。
比如除了工资薪金,还从其他单位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这些收入不管有没有预缴个税,汇算时都可能产生退税或补税。
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可以查看有没有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五、注意事项
1、个别没有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或有变动的,请在汇算清缴前进行添加或变更操作。如子女接受教育阶段发生改变,必须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原教育阶段信息需保留。
2、综合所得年收入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
3、退税款项存入的银行卡号必须是本人目前正在使用且状态正常的银行卡,建议最好使用1类卡。
4、个人所得税APP中的【批量申诉】和【申诉】功能仅适用于对收入有疑义并与发放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并非正常的年度汇算操作,一旦点击,相应记录将进入税务系统内部异议申诉环节处理,可能无法顺利退(补)税,请务必谨慎点击“申诉”。
如在年度汇算申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咨询财务处:0557-2871013,也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附件1: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标准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2:大病医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报
财务处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