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预算编制及2025-2027年支出规划
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部门预算“一上”建议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做好2025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财预〔2024〕56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25年预算编制及2025-2027年支出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学校发展大局,紧扣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加快学校内涵式发展;持续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控非急需、非刚性、非重点支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二、预算编制原则
(一)将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管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把牢预算管理关口,坚持量入为出,在“保工资、保运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按需编制,不该开支、不必开支的一律不开支,从严从紧编制预算。
(二)继续推进零基预算改革,所有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点,以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以当年财力为基础,根据资金实际需求、项目轻重缓急、绩效评价情况等统筹核定。
(三)加强项目库管理,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健全支出预算排序机制,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论证后,按紧要性原则对项目进行排序,视当年财力情况予以安排。
(四)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全面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导向,严格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值,硬化绩效目标约束。
三、预算编制内容
(一)收入预算编制
1.财政补助收入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2.非税收入按业务类别由以下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1)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由财务处测算编制。
(2)成人教育学费收入和继续教育培训收入等,由继续教育学院测算编制。
(3)各类留学生学费收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测算编制。
(4)学报版面费收入由科研处测算编制。
(5)资产出租、出借、资产报废处置及周转房租金收入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测算编制。
(6)利息收入由财务处测算编制。
(7)各类比赛、考试、考务收入由各组织单位测算编制。
(8)各类短训班收入由各组织部门测算编制。
(9)各类事业服务创收收入由各组织部门测算编制。
3.其他收入由以下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1)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处测算编制。
(2)其他收入由各组织部门据实测算编制,包括各项罚没收入等。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
人事处组织测算在职及离退休人员2025年各项工资、奖励、补助经费预算。
工会组织测算教职工工会经费预算。
学生处组织测算国家学生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预算,并报送“学生资助补助项目”绩效目标。
2.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分为日常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公共运转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等。
(1)日常工作经费
指各单位、各部门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开展的日常工作经费。包括教学单位日常工作经费、管理部门经常业务经费。其中:
教学单位日常工作经费包括:教学运行经费、党务工作经费、就业工作经费、学生活动经费等按“基数、人均、生均”等分配标准计算(分配标准见附件3)。在职在岗教职工人数由人事处负责统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将教学运行经费按照当年教学任务及教学计划进行细分,着重细分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实验经费、实习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教研室经费、学科及技能竞赛经费及其他教学经费,细分的经费应与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指标、审核评估指标、专业评估经费指标、师范专业认证经费指标、高水平大学建设指标、硕士学位授予点建设指标、安徽省普通高校基本教学组织标准化建设和示范标准 (教研室经费标准)等相衔接,并测算各细分项目预算数,填报“教学运行经费”细分项目预算表(附件10)。
管理部门经常业务经费由各部门根据业务开展内容及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上限不得突破上一年度相应业务预算安排数,各部门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压缩一般支出,节约业务支出成本。因业务内容调整确需增加业务经费的,需单独申请,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列明增加经费测算依据。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预算表(附件5)、“教学运行经费”细分项目预算表(附件10,仅教学单位填写)
(2)专项工作经费
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工作安排等,由归口管理部门单独设立的、在2025年必须开展的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项目,该专项工作经费投入具有一次性投入、专款专用、结余收回的特点。专项工作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申报。2024年已申报未开展的专项项目,原则上予以收回,确需继续开展的按新项目重新申报,已开展未支付的需单独说明。
申报材料包括: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4)②项目预算表(附件5)③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6)④相关文件依据(包括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或学校会议纪要等)。
(3)公共运转经费
指为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绿化卫生维持费、零星维修费、其他公共运转经费等。公共运转经费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保卫处根据往年预算安排、本年预计需求和物业管理合同执行进度等测算后组织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预算表(附件5)、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基本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及大型修缮、改扩建项目和后勤保障及校园修缮项目,包括学生公寓设施采购项目、校园公共基础设施修缮项目、水电管网改造项目、绿化节能项目等。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牵头组织项目论证、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的申报。
办公室负责信息网络建设项目,包括学校信息网络建设、各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等。由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论证、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的申报。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及电子资源项目,包括图书、期刊、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项目。
保卫处负责校园监控、消防项目,包括全校监控系统、消防、安全保障项目等。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办学条件保障项目。
申报材料包括: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4)②项目预算表(附件5)③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6)④项目论证情况表(附件7)⑤宿州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表(附件8)⑥事前绩效评价报告(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附件9)。
2、教育教学改革提升项目
包括教学实验室新建、改造、设备更新项目、质量工程、学科及技能竞赛、教学能力提升、教学业绩奖励等项目,由教务处牵头组织项目论证、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的申报。
申报材料:①项目预算表(附件5)、②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6)。
另外,教学实验室新建、改造、设备更新项目还需提供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4)②项目论证情况表(附件7)③宿州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表(附件8)④事前绩效评价报告(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附件9)。
3、基本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纵向科研、横向科研、科研团队、重点学科、科研平台、科技立项及成果奖励等项目,由科研处牵头组织项目论证、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的申报。
申报材料:①项目预算表(附件5)、②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6)。
另外科研项目中涉及实验室新建、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的,还需提供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4)②项目论证情况表(附件7)③宿州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表(附件8)④事前绩效评价报告(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附件9)。
4、教师综合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师资队伍培训和交流、人才引进、博士学位培养、教师应用能力培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及骨干选拔、人才基金等人才项目,由人事处牵头组织项目论证、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的申报。
申报材料:①项目预算表(附件5)、②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6)。
另外人才项目中涉及设备购置更新等采购事项的,还需提供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4)②项目论证情况表(附件7)③宿州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表(附件8)④事前绩效评价报告(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附件9)。
5、其他项目
包括省财政单独下达的党建思政提升、高校发展专项、国际交流、义务教育督查、农村特岗教师培训等专项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报送预算核拨依据、项目预算表(附件5)、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6)。
6、科研、人才、教研等项目(含重点学科、科研平台、一流专业等)需要在2025年使用项目经费进行实验室建设的(包含实验室改造、设备购置等),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实验室改造统一报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交申请(附件11:宿州学院科研、人才、教研项目经费采购申请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改造或购置计划。
7、2024年度未执行的项目,需要继续执行的,在原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新申报;已申报2024年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按要求补充申报、论证和采购等相关材料。
(四)2025-2027年支出规划
第(三)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时,应考虑2025-2027年三年规划需求,其中涉及2026年、2027年执行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列明分年度支出计划。
(五)项目清理
除科研、教研、人才项目经费、已采购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财政单独下达的专项经费外,其余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经费等预算年度内未完成的,将进行项目清零处理。
四、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说明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主要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基础,是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及用途。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详细规划资金用途,将预算细化至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见附件12)。部分重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需参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劳务费
劳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讲座费、审稿费、评审费、翻译费、测评费、裁判费、监考及考务费、出卷及阅卷费等(经济科目列“劳务费”)。各用工单位劳务费的申报应符合《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办法》(校人字﹝2020﹞35号)等相关劳务费文件规定(参见附件13),有劳务费开支的预算项目,应在年初预算项目的测算及内容说明中明确劳务费预算金额。劳务费实行总量控制,除党费返还、科研项目及年初预算项目中核定的劳务费额度外,未列劳务费预算的预算项目内一律不得开支劳务费。
(二)办公设备购置及专用设备购置费
指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有专门用途的专用设备,各部门、各学院根据工作安排,需要采购办公家具或办公设备的,应在日常工作经费或专项工作经费中安排办公设备购置预算(经济科目列“办公设备购置”),报国资处依据配置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统一采购。
实验室改造、房屋及构筑物修缮(含改扩建)和基本建设等工程类项目中包含部分设备购置的,需要在预算申报中注明。
《宿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国资﹝2021﹞5号)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
1、三公经费预算按单独项目立项,由办公室及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申报。(经济科目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上级部门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从严从紧控制的要求,原则上维持2024年预算标准。
2、会议费指2025年主办或承办的会议(含科研教研人才项目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经济科目列“会议费”)。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对主办或承办的会议单独立项,编制会议计划、会议审批单及经费预算表(附件5),并根据《宿州学院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及《宿州学院科研性会议费报销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3、培训费指2025年主办或承办的培训活动(含科研教研人才项目举办的培训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经济科目列“培训费”)。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对主办或承办的培训单独立项,编制培训计划、培训审批单及经费预算表(附件5),并根据《宿州学院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六、预算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9日之前:人事处、教务处分别报送教职工人数统计表(附件3-2)、在校生人数统计表(附件3-3).
2024年10月22日之前:各部门、学院报送公用经费预算,人事处、工会、学生处报送人员经费预算。
2024年10月31日之前: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项目经费预算。
请各部门、学院,在要求日期之前将预算申报材料纸质版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财务处(逸夫楼A416),电子版发送至财务处邮szxycwc@163.com。
相关附件:
1、预算项目结构分类图
2、收入预算表
3、部分公用经费分配标准(暂按2024年预算标准)、教职工人数统计表、在校生人数统计表
4、项目立项申报表
5、项目预算表
6、项目绩效目标表、参考指标值
7、项目论证情况表
8、宿州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表
9、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10、“教学运行经费”细分项目预算表
11、宿州学院科研、人才、教研项目经费采购申请表
12、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表
13、相关劳务费文件目录
14、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目录
15、2025年预算申报时间及申报负责单位
财务处
2024年9月12日
附件11:
宿州学院科研、人才、教研项目经费采购申请表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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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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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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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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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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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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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货物 □服务 □工程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单位 |
单价 |
总价 |
主要技术参数 |
存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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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大小写: ( ) |
论 证 意 见 |
具体采购内容、主要技术要求、预算金额、经费落实情况、采购负责人、采购小组成员、采购方式: 以上内容均已经专家论证、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部门会议) 研究并通过。 专家签名: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 (盖章) |
项目 管理 部门 审批 意见 |
(盖章) |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
经费来源为: 预算金额为: 财务处签字: |
备注 |
|
注:需要在2025年使用科研、人才、教研等项目(含重点学科、科研平台、一流专业等)经费进行实验室建设(包含实验室改造、设备购置等)的填写此表。
附件12: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 |
科 目 名 称 |
科目说明 |
类 |
款 |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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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支出 |
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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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基本工资 |
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
|
02 |
津贴补贴 |
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
|
03 |
奖金 |
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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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伙食补助费 |
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军队(含武警)人员的伙食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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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绩效工资 |
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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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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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职业年金缴费 |
反映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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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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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
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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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
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生育、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相关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
301 |
13 |
住房公积金 |
反映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
14 |
医疗费 |
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医疗经费和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用。 |
|
99 |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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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支出 |
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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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办公费 |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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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印刷费 |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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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咨询费 |
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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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手续费 |
反映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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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水费 |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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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电费 |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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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邮电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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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取暖费 |
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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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物业管理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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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差旅费 |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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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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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维修(护)费 |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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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租赁费 |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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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会议费 |
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
302 |
16 |
培训费 |
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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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务接待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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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用材料费 |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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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被装购置费 |
反映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海关等单位的被装购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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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用燃料费 |
反映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不含公务用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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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劳务费 |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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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委托业务费 |
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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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工会经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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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福利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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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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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交通费用 |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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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税金及附加费用 |
反映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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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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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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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离休费 |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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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退休费 |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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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退职(役)费 |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军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运动员的退职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的退役费,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
303 |
04 |
抚恤金 |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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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生活补助 |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人犯的伙食费、药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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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救济费 |
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困难群众、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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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医疗费补助 |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及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和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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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助学金 |
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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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奖励金 |
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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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农业生产补贴 |
反映对个人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发放的生产补贴支出,如国家对农民发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发放给残疾人的各种生产经营补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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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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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性支出 |
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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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房屋建筑物购建 |
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
310 |
02 |
办公设备购置 |
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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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专用设备购置 |
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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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基础设施建设 |
反映用于农田设施、道路、铁路、桥梁、水坝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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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大型修缮 |
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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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
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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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物资储备 |
反映为应付战争、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而提前购置的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军事用品、石油、医药、粮食等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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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土地补偿 |
反映按规定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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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置补助 |
反映按规定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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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反映按规定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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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拆迁补偿 |
反映按规定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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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务用车购置 |
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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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
反映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等)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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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
反映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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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无形资产购置 |
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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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反映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
附件13:
劳务费相关文件目录
(1)《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办法》(校人字〔2020〕35号)
(2)《宿州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校科字〔2017〕10号)
(3)《宿州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实施办法》(校教字〔2019〕9 号)
(4)《宿州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68号)
(5)《宿州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字〔2019〕30号 )
(6) 《宿州学院校运动会工作补贴及团体奖奖金发放规定》 (校人字〔2019〕26号)
(7)《宿州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校人字〔2019〕31号)
(8)《宿州学院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校成字〔2018〕2号)
(9)《宿州学院考试费用发放暂行规定》(校人字〔2017〕6号)
(10)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党委〔2017〕94号)
(11)《<宿州学院学报>版面费及审编校等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18〕48号)
(12)《宿州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经费使用暂行办法》(校学字〔2018〕34号)
(13)《宿州学院事业服务性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校字〔2015〕27号)
(14)《宿州学院校外专家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人字〔2020〕5号)
(15)《宿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22〕51号)
(16)《宿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院科字〔2024〕10号)
(17)《宿州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院成字〔2024〕1号)
附件14:
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目录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1〕672号)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
附件15:
2025年预算申报时间及申报负责单位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16日之前:人事处、教务处分别报送教职工人数统计表(附件3-2)、在校生人数统计表(附件3-3).
2024年10月20日之前:各部门、学院报送公用经费预算,人事处、工会、学生处报送人员经费预算。
2024年10月31日之前: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项目经费预算。
逾期不申报的视同2025年无预算需求。
二、申报负责单位
1、教职工人数统计表(附件3-2),人事处。
2、在校生人数统计表(附件3-3),教务处。
3、日常工作经费:各学院、部门。
4、专项工作经费:各学院、部门。
5、公共运转经费:后勤与基建管理层、保卫处。
6、基本办学条件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其他各归口管理部门。
7、教育教学改革提升项目:教务处。
8、基本科研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处。
9、教师综合能力提升项目:人事处。
10、其他项目: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