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2022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申报完毕后,将继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操作流程可参考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Y8xmKfrP2fg8gSudQNJ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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