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发放,防止经费支出中出现截留、冒领、虚假业务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发放规范
项目负责人给与以上人员发放劳务费、提取绩效,报销人应在“网络报销系统”中上传由参与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务费/绩效发放表,并注明助研内容、发放期间、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及电话号码。部门负责人签批时,应注明:“参与人员属实,同意发放”。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金额原则上本科生不超过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月。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上人员取得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应纳税所得额。科研项目中发放给以上人员的劳务费按劳务报酬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人员没有其他收入或全年收入未达到个税扣除标准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请退税。
三、发放频次
发放项目劳务费,一般应按次或按月计算,原则上每月发放1次,同一事项的劳务费不得分次报销、规避审批。
四、加强工作监督
1. 项目负责人对发放劳务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实施劳务费发放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网络报销系统内填报发放表后,在发放表上签署“费用真实”字样承诺。
2. 建立劳务费发放风险自查自纠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以上人员劳务费发放及其他报销行为主动进行认真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主动进行纠正,主动缴回的资金返还原研究项目,继续用于后续科学研究。
以上要求自即日起实施。
财务处 科研处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