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宿州学院财务处网站!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财务审批办法 校字﹝2016﹞13号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5日

 

宿州学院财务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收支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宿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越权审批经费支出。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审批服从预算”的原则。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在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范围之内。各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加强管理,不得超支;对无预算指标、超预算指标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一支笔”审批即一个部门或单位财务支出由一个负责人审签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一支笔”代表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负责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总审批,对经费使用效益总负责。校长是学校“财务一支笔”;校内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单位)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一支笔”;对非审批人签批的报销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如“财务一支笔”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训学习或出国,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明确授权审批的期限和审批范围,并报财务处备案,其他形式授权无效。

第五条  “权责结合”的原则。各审批人所签批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凭证,并对所签批报销凭证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六条  “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审批人不用款,用款人不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账需经分管校领导签批;联系二级学院的校领导不得签批所联系学院的经费开支;学校副书记、副校长报账由校长签批;学校书记、校长报账由办公室负责签批。二级学院院长、书记报账按业务性质由相应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三章  审批范围及权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教育事业收支、科研事业收支、代管经费、工会经费、偿还性资金等全部经济事项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预算审批。校党委会负责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重大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学校大额预算调整(追加)事项及其他重要项目实施立项审批。校党委会批准的全校年度预算方案,校内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超预算的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预算调整事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校长审批;5万元至4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批。

第九条  一般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二级学院、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年度预算核定的本部门定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其中,二级学院包干经费中的就业指导费、学生活动费、总支经费、困难学生补助等经费由总支书记审批。以上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程序签批。

0.5万元(含0.5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0.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经费开支性质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5万元以上的事业经费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签批;

第十条  科技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归口管理的各类课题(项目)经费,审批人须严格按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进行审定。

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课题(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0.5万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经费性质,分别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即科技处长,教务处长或人事处长签批;

1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在履行以上手续后,报校长签批。

签批人负责的项目经费支出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专用基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由归口职能部门实施,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和往来款项的资金支付参照第九条规定权限签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取得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服务收入,其费用开支按《宿州学院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类劳务费用支出按照《宿州学院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应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招待费支出按照《宿州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程序审批。各二级学院用于招生宣传与就业的招待费用由招就处负责人签批。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审批

工资及福利的增减变动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校长签批。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校内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制度,各项公务支出均应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除确实无法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外,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项现金借款,应充分利用公务卡消费及转账支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需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报财务处长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奖助学金、教职工劳务费及奖励等个人费用发放应提供发放明细表,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到本人账户,不得统一发放到经办人账户。涉及学生资助专用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列支与学生资助无关的费用,如教职工劳务费等 。外单位人员来校讲课,讲学,讲座,评审等劳务费打入该专家个人银行卡,特殊情况下,经签批人同意可通过银行卡发放到经办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需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进行政府采购,审批时应审核是否符合采购流程。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审计后,凭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属于固定资产入账范围并且可以单独计价的零星修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凭审计报告和发票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经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款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自行购买的三联单不作报销凭证。

发票和收据载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需注明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相符,票面内容不得涂改,并需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买物品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经济业务同时开具多张发票报销的签批权限按该事项总额确定签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在转出之前,须经财务处长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票据真实性,学校实行税务发票真伪查验制度,凡单张或连号(商户同一日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经办人取得发票时应对发票真伪进行查验,并在发票上注明查验结果,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与发票等一并报销。安徽省税务发票查验请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或安徽省地税局网站,其他省份的税务发票请自行登录该省份国税或地税局网站校验。

第五章  财务审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核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校内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部门(单位)应遵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审批规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