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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外出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差旅费管理办法 校财字﹝2015﹞2号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5日

宿州学院外出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出实习、实践教学工作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外出实习、实践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宿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434号)和学校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出实习、实践教学活动是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在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点)实施的各项实习、实践,包括:野外实习、顶岗实习、教育实习、认知实习、暑期小学期实践教学活动和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等。

第三条 外出实习、实践教学工作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根据院(部)实习、实践教学工作安排,指导学生外出实习、实践教学工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在宿州市以外城市或地区进行野外实习(如野外地质考察、艺术采风、写生、观摩等),实习期间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实习行程交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的,需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行程所包含的内容及标准。合同包含交通、住宿及伙食费的,带队老师不再单独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报销时需提供教务处实习计划登记备案表、签订合同原件及旅游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除老师的费用外,学生费用按每生260元定额内(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在限额内自行制定标准)据实报销。

实习行程不是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的,带队和指导老师的差旅费报销办法及标准参照《宿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的费用在每生260元定额内(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在限额内自行制定标准)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若学生统一租车,指导教师应与学生同行,不予报销相应的交通费和交通补助,租车费用应包含在学生定额标准中。

第五条 在宿州市以外城市或地区进行的顶岗实习、生产实习、暑期小学期实践教学活动及进企业认知实习(如到定点校外实习基地实习)等集中实习、实践活动,实习期间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实习期间带队老师不跟随学生实习的,带队老师差旅费报销按《宿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实习期间带队老师跟随学生实习的,带队老师可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带队实习期间住宿费、往返当天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实习期间伙食自行安排的,按时间长短,分别不同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三周以内(含三周)的实习可按100/.天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三周以上的实习可按50/.天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实习期间向实习企业缴纳伙食费的,伙食费用需凭据报销。实习期间带队老师没有市内交通补助。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由学校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凭正式用车发票据实报销。

实习期间学生的实习费用(差旅、住宿等),200/生的定额内(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在限额内自行制定标准)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 在宿州市内实习点进行的各种实习(含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学生自行安排交通的,可给予学生每天4元交通补助,实习结束后按实际实习天数由各二级学院造表发到学生银行卡上,统一租用客车的不再另外发放交通补助。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市内实习带队老师(不是指导教师)可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领取带队实习补助,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七条 在宿州市以外城市及地区参加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带队老师及学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凭车票据实报销,统一租车的凭租车合同或协议及租车发票据实报销。由比赛组织方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比赛组织方不安排用餐的,老师按100/.天、学生按50/.天报销伙食补助。自行安排交通的比赛日程头尾两天的市内交通补助可按老师80/.天、学生40/.天报销,比赛期间没有交通补助,统一租车的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补助。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外出实习、实践、学生竞赛比赛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实习、实践教学、竞赛比赛活动是否真实合理。

第九条 实际发生天数以教师在实习点驻点天数(含路途时间)核算,不得虚报。

第十条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实习点指导的教师,据实核报相关差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部)负责外出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过程管理、经费核报,并审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监察处、审计处定期对外出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经费进行专项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参照《宿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